泸州交通违规车辆被扣要取车先交640元停车费_[新闻new]
日前,市民卢宇(化名)因非法营运,受到了泸州市纳溪区交通综合执法人员的查处。经调查:卢宇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或出租车客运的违规行为,此事交由纳溪区交通局后,纳溪区交通局对卢宇进行了暂扣车辆等行政处罚,并让卢宇在30天内缴清罚款。
纳闷:暂扣车辆被要求缴纳640元停车费
接受了教育,卢宇认识到了非法营运的危害性,卢宇接受了处罚。缴清了罚款后,卢宇带着《四川省交通运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和缴款凭证,到纳溪区前锦物流公司的停车场里取车。没想到,停车场的管理员要让卢宇缴纳640元停车费,才能将车开走。
“当时他给我开的30天期限去处理,然后我32天的样子去处理了,把罚款都交完了,叫我去拿车,门卫就算了一下,32天,20元一天就是640元停车费,我说怎么回事?这个东西法律上有规定不该我们交这个钱,他说不给钱就不准走。”卢宇说道。
卢宇觉得,执法人员暂扣车辆时,停车问题是由执法单位安排的,车主并没有选择免费停车场所或收费停车场所的权力,最后,停车费要由车主承担,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是最后,卢宇还是缴了费,才将车开走。
回应:停车收费不该由当事人担负 应予以退还
卢宇反映的问题属实吗?记者于1月13日来到了纳溪区前锦物流公司的停车场进行调查。当时值班的收费员向能光告诉记者,纳溪区的部分执法单位暂扣了违法或违规车辆后,会将部分被暂扣的车辆停在这个停车场。由于这个停车场是营业性场所,因此,车辆停放一天要收取20元停车费。
在这个停车场停一天的车,费用为20元,卢宇总共停了32天,收费人员收了他640元,这样计算下来,收费人员似乎没有乱收费。不过这笔停车费真的该由卢宇本人承担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针对这条法律规定,纳溪区运管所稽查股股长万涛明确表示,被执法人员暂扣的车辆停在这个停车场,停车费由运管部门支付,不需要车主单独支付。
万涛随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后回复记者,纳溪区运管所的工作人员已经要求该停车场立即退还卢宇缴纳的停车费,并向卢宇当面道歉。
记者 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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