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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呢

发布时间:2021-07-22 04:07:10 阅读: 来源:液压泵厂家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有机阻燃材料主要是卤素添加剂实施方案 点击下载

为做好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0]28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现代农牧业发展、农村牧区繁荣和农牧民增收目标,以提高农机装备总量、改善装备结构、提高农机化水平、夯实农牧业基础、增强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转变农牧业经济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牧业、拉动农机工业和服务业发展为主要任务,以推进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兼顾渔业、林果业、农畜产品加工机械化发展;突出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促进农机产品提高质量;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牧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充分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牧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水平,增强创收能力,扩大农村牧区消费,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一)调动农牧民购买农牧业机械的积极性,提高农牧民购买农牧业机械能力,扩大农牧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牧民增收。

(二)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优化,提高优势农畜产品集中产区农机装备水平,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牧业。

(三)突出重点、扶优促强,引导农牧民转变生产方式,进行集约化经营,推进农机服务社会化、产业化,促进现代农牧业发展。

(四)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农牧业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促进牧区、丘陵山区机械化和设施农业、保护性耕作、旱作节水农业发展。

(五)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六)完善管理办法,优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政策活力。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协调统一、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兼顾特色,向优势农畜产品主产区倾斜,向奶牛主产区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生产环节倾斜,向各级各类农机化示范园区倾斜,向草原畜牧业区倾斜,向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三)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四)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使用的组织化程度。

(五)操作程序科学、方法简便、措施高效。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区第一批专项补贴资金控制规模及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综合考虑各盟市需求申请、农牧业资源比重、购机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我区农机化重点工作安排,确定101个旗县(场)为中央专项补贴实施地区,其中旗县96个,农牧场5个。每个旗县(场)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2240万元不等,共计45000万元,其中五个国有农牧场5010万元;专项用于支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补贴资金300万元。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后续下拨。同时,安排自治区专项补贴资金12100万元,其中11300万元用于对牧民购机实行累加补贴(实施方案另发);800万元用于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即在中央专项补贴30%基础上,自治区专项再累加补贴20%,总补贴比例达到50%,20%累加额单机不超过1万元。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的,不再享受保护性耕作机具累加补贴;反之亦然。具体累加补贴品种及补贴额见《2010年内蒙古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补贴指标分配见《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地区及补贴资金分配表》(附件1)。

五、补贴对象及条件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牧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取得当地工商登记的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

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选择条件是: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机大户、种养大户;农机化示范园区和保护性耕作示范点的农牧户;乳品生产企业参股经营的生鲜乳收购站、奶农专业合作社、奶畜养殖场所办生鲜乳收购站;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报废更新购买农牧业机械、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牧机具、购置配套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牧民申请人员均能接受的方式确定。

六、补贴机型及标准

2010年度补贴机具种类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因此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共12大类35小类112个品目5630个机型。其中20马力以下(不含20马力)直齿传动拖拉机、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风光互补设备、围栏仅限牧区牧民补贴。

中央财政补贴比例不超过机具最高出厂价(不含运杂费)的30%。单机补贴额原则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牧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一户农牧渔民(含农牧林场职工)及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套,即1台拖拉机或1台自走式机械配带3台作业机具。其中补贴的电动卷帘机、微耕机数量分别不超过3台和1台;补贴的保温被数量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的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数量分别不超过6台、6台和1台;补贴的指针式喷灌机械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300亩为1组);补贴的微滴灌设备数量不超过2组(覆盖50亩为1组)。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挤奶机械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大型挤奶机、1个冷藏罐、1个贮奶罐);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享受多台套补贴,其中补贴购置3台以上拖拉机或大型自走式作业机械的,须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七、有关事宜说明

(一)关于农垦系统购机补贴工作。海拉尔农牧场管理局、大兴安岭农牧场管理局资金下达由自治区单列指标;兴安盟农牧场管理局、乌拉盖牧场管理局、巴彦淖尔市农垦局由所在盟市切块安排补贴资金。五个国有农牧场独立操作,按照旗县建制对待,由所在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协调。补贴机具标记编号,由所在地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统筹,与当地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接。其他农1.将拉刀升到顶部牧林场职工补贴购机程序与所在旗县农牧渔民相同。

(二)关于农牧民申请补贴购机程序。继续执行2009年规定,即农牧民申请购机可经苏木乡镇申请,也可以直接向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申请。

(三)关于小型农具(中央财政单机补贴具有非常广阔的利用前景额≤1000元)初期强度特别如此补贴办法。继续执行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小型农具补贴采取简化便捷做法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09]120号)规定,并可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步进行的办法。

(四)关于补贴资金审核与报账结算要求。报帐材料审核与购机办理同步,在上一次生成。旗县农机管理部门须先整理纸质表格(见附件2),经旗县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方可在上点击确认。旗县、盟市依次上确认后,企业整理成纸质材料申请报账结算,其中中央财政资金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审核,自治区财政部门支付;自治区财政资金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盟市财政部门支付。旗县、盟市、自治区农机管理部门上审核时限分别为5、15、5天,须严格遵守时限规定,并及时督促企业抓紧报账结算。具体报账结算细则,另行发文规定。

(五)关于大型挤奶机械(不含小型手推移动式挤奶机)补贴操作办法。申请补贴购置大型挤奶机械设备,须提交当地旗县级畜牧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奶站经营许可证;机械设备安装后,经当地旗县级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验收并出据合格证明,供货企业或直销企业方可办理结算报帐。结算报帐时须提交经营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六)关于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使用要求。农财两部安排我区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项补贴资金300万元,切块下达专业化防治创建旗县和示范旗县(见附件1),使用期限截至2010年6月30日。有关旗县要在规定期限内保证专项用于植保专业服务组织补贴购机,期限过后使用不受限定。植保专业服务组织申请补贴购机,须提交当地旗县级农牧业主管部门出据同意补贴购机及购机数量的证明。

(七)关于牧民购机补贴。牧民购机补贴的机型范围包括《补贴目录》所有产品。其中18-24马力皮带传动拖拉机和风光互补设备只能用自治区及盟市专项补到30%,分别由自治区财政、盟市财政按比例分摊;围栏补贴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与划区轮牧项目结合,切块安排,待第二批中央财政资金下达时统一落实,第一批资金不予补贴。其他机型补贴总体比例达到50%。享受牧民购机补贴政策,其身份确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所在地牧民户籍簿、草场承包经营权证书、从事畜牧业生产。补贴对象包括生态移民、扶贫移民工程中转移出去的牧民户。补贴对象身份确认有难度的,以旗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为依据,通过盟市农机主管部门上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凡在牧民身份确定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格追究当事人。凡农村牧区享受农业综合直补等惠农政策的,不再享受牧民购机累加补贴政策。资金分配表中中央财政资金的"牧民累加补贴配套指标"预留到牧区牧民购机补贴实施方案下达后使用。

(八)关于保护性耕作机械累加补贴。自治区财政累加补贴资金下达到盟市(见附件1),由盟市进一步安排到有关旗县。重点补贴机型是免耕播种机、苗带旋播机、深松机、深松整地机(不含深松旋耕整地机)、机动植保机械。补贴对象及地区是自治区、农业部保护性耕作主要项目区,其中重点是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陈巴尔虎旗、额尔古纳市、阿荣旗、扎兰屯市;兴安盟扎赉特旗、科右前旗;通辽市科尔沁区、开鲁县;赤峰市松山区、喀喇沁旗、敖汉旗、宁城县;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白旗;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察右中旗、凉城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托克托县。各盟市可根据当地保护性耕作开展情况,在此原则基础上进一步缩小范围,对群众基础好,组织实施有力的旗县,给予重点倾斜,采取与示范园区、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土地整合及其它项目相结合的办法,实行规模化推进。

(九)关于正确使用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根据农业部要求,2010年全面启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供货企业、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并加强安全维护管理。管理部门不按规定保持实际进度与络系统信息反映同步的,自治区将锁定络系统,调出补贴资金;企业出现上述情况的,取消经营资格或补贴产品资格。

八、实施进度

(一)4月上旬-10月底,实施专项补贴购置。专项区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组织落实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申请、公示、购机、核实、建档、补贴机具管理、上报进度、专项督查、补贴机具质量与售后服务跟踪调查等工作。自治区专项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专项区工作进行督查。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各盟市农机主管部门须于每周五上午向自治区农机推广站产业化科报送购机补贴信息,并于6月25日前报送上半年购机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

(二)11月上中旬,自查与总结。专项区盟市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旗县进行购机补贴工作自查与总结,于11月25日前向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上报全年各级财政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并报下年度购机补贴计划申请。其中除呼和浩特市、乌海市外的10个盟市需同文申请自治区的牧民购机累加补贴资金,并注明盟市财政匹配资金计划数额。

(三)11月下旬,上报年度工作总结。自治区在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的基础上,汇总各专项区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11月30日前报农业部、财政部。各盟市报送的半年和全年补贴专项工作总结,内容要包括盟市、旗县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执行情况和盟市、旗县工作经费实际落实情况,并保证补贴购机信息数据及时、准确。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牧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及自治区扶持"三农三牧"政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增长的有效措施,对进一步调动农牧民积极性,推进农牧业机械化,促进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制,明确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特别要高度重视对牧民累加补贴工作,严格政策规定,搞好技术服务,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全面顺利实施。各地即时启动补贴工作,不得延误,确保春耕生产机具到位。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共同做好农机补贴农机补贴查询系统

农机补贴

工作。旗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的管理经费,主要用于检查验收、政策宣传、信息档案建立、公示等组织管理方面的支出。对于财政确有困难的旗县可由盟市财政给予适当支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盟市、旗县都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请政府分管领导挂帅,负责专项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将专项实施工作向政府按月或季度汇报。

自治区专项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翟 琇(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

云宗作为中国碳纤维复合材料利用开发的领军研发中心元(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副组长:赵淑华(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局长)

包玉德(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处长)

娜 仁(自治区农牧业厅财务处处长)

艾 春(自治区农牧业厅监察室调研员)

成再装上实验机 员:王建江(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副局长)

杨 牧(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处调研员)

白明辉(自治区农机推广站站长)

郝建国(自治区农机鉴定站站长)

莫日额(自治区农机监理站站长)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坚持农牧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的原则,做到农牧民自主选机购机,自主谈价议价。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有违政策规定的措施,有选择地支持保护部分企业或产品。严禁地方保护主义,严禁强行向购机农牧民推荐产品,严禁借助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乱涨价。补贴产品市场销售产品须保持同地、同期的同一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要加强对农牧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协议规定的机具等。正确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强牧惠农惠牧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统筹规划,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宏观引导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切实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牧业生产方式,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牧业稳定增产和农牧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结合当地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按照春夏秋主要农时季节,统筹安排进度,有效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各地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要高度重视对牧民购机补贴工作,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在实验进程中判断实验是不是正常进行管。要进一步严格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农业部规定的"八个不得"和"四严禁"要求。各级财政、农机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强化购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特别要加大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对旗县(场)农机主管部门、相关企业监督、考核力度,提高监管实效;强化购机补贴监察员对购机销售环节、农牧民签订购机协议环节督查。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要加强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的检查,发现问题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旗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区农机系统,建议有关部门对相关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如果力丈量系统没有进行标定和调剂那末很有可能会致使测试的结果存在误差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要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保证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各盟市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和财政厅。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大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牧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目录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为减轻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随时办理企业报帐结算;各盟市要做好督查工作,督促各环节搞好工作衔接,加快工作进度。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凡产品销售地,企业均须自建或与社会维修点、基层农机推广机构联建农机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要加强新购机驾驶操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牧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牧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牧民有效投诉多、售后服务不到位、趁机乱涨价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牧民的权益。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农牧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地区及补贴资金分配表(略)

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汇总联审表 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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